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年固定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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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9号)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吉环环评字〔〕1号)等要求,为做好我市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申请发证和登记信息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申请发证和登记信息范围

及管理类别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以下简称年版名录)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及其他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其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并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填报排污登记表。

3

受理和管理部门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或排污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发证和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排污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的填报排污登记表管理工作。

4

申请发证和登记信息工作程序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或排污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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