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关于发布队伍教育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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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深入开展,确保顽瘴痼疾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开门搞教育整顿”的要求,现将我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面向社会公开,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供问题线索,提出意见建议。

一、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不强,公安干警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打招呼、通风报信,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执法办案。在受到干扰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相互帮衬”,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退休、离职后违规利用原任职社会关系,腐蚀拉拢执法人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的;

5.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6.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8.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9.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0.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1.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和逐利执法问题

1.对民警立案后不侦查或者不按规定录入警综平台,不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2.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补充、追加起诉,或者不依法补充侦查的;

3.明显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却作取保候审处理的;

4.明知涉嫌严重犯罪的,办案民警对其减少认定犯罪事实或增加法定从轻情节,而足以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

5.警情未依法及时进行分流;

6.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要求,接报案后该受理不受理、该立案不立案;

7.违法受案立案;

8.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终止侦查;

9.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

10.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保证金不及时退还;

11.对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不及时执行回复;

12.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处罚而不处罚或者降格处罚的、决定治安拘留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不属于调解范围而以调解代处理的,对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等问题;

13.符合移送起诉条件不及时移送起诉的;

1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侦查取证工作懈怠、保而不侦、以保代侦;

15.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

16.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办理等问题;

17.违规使用技侦手段的;

18.逐利执法。办理涉企案件明显超范围、超数额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资金或者大批量冻结账户,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为“创收”随意查封、扣押、冻结或者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当事人“主动退赃退赔”或达成“和解”协议结案;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和在诉讼终结之前违规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三、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公安干警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特别是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旅馆等行业企业的;

2.公安干警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利息、大额回报,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有价证券的;

3.公安干警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4.公安干警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开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游戏厅、网吧、夜总会等娱乐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5.公安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印章业、典当业、旅游业、旧货业等与公安职能相关特种行业的;

6.公安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制作各种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牌照,警服警械和警用器材的生产、销售的;

7.公安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服务、司法中介服务的;

8.民警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10.利用职权推销制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11.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干警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除以上11种情形外,对公安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公安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公安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制辅助等人员参照执行。

四、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民警个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合,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

2.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

3.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

4.民警与管理或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5.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6.民警私自利用财政资金或单位资金违规放贷获取利益的行为;

7.民警利用银行贷款放贷的行为;

8.民警在银行贷款或担保逾期不还形成不良贷款的行为;

9.民警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10.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行为。

五、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1.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导致错案瑕疵案发生的;

2.办案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的;

3.机械办案,忽视社会效果,释法明理不到位,案结事不了的;

4.导入法律程序后程序空转,有错误不纠正、有瑕疵不补正的;

5.信访接待不规范、不负责,不登记信息、不出具文书、不及时答复的;

6.领导包案责任落实不到位,包案领导不了解案情,不研究化解措施、不推动问题解决的;

7.其他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六、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1.以“刑事为由”,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

3.未在警综平台履行法律程序,采取线下受立案方式开展调查取证,逃避监督管理的;

4.以涉嫌刑事犯罪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5.利用刑事执法手段,为经济纠纷一方收集民事诉讼证据的;

6.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二、监督投诉方式

1、举报—

2、受理时间:每天8:30---17:00,受理截止日期6月15日

3、受理范围:主要受理反映我局公安民警问题的来电来信;

若有线索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感谢您对我局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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