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干净、整洁、安全的居住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遛放宠物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携犬进入广场、步行街、公园、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遛放。
二、在其它场所遛放宠物的,应携带清扫工具,立即清除粪便。
三、遛放宠物应当束带牵引。
四、遛放宠物时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宠物恐吓他人。
五、违反本通告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不听劝阻的,处元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六、对阻碍、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白城市公安局年7月17日责编李家慧复审
赵翠丽终审
刘长志预览时标签不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