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根据年10月18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达市府发〔〕21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按照《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单位职工月工资基数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我市职工年缴存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元。如市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新的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根据达州市统计局统计数据,我市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按照《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职工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元。

  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其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执行。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帖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及时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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