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食品不合格吉林省食药监局最新抽检结

  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局现对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年第29期)进行公示。

  近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方便食品、粮食加工品、饮料、薯类及膨化食品、调味品、肉制品、酒类等7类食品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方便食品8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粮食加工品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肉制品2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酒类24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饮料批次、薯类及膨化食品7批次、调味品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标称农安县李氏兄弟食品厂生产的麻辣熟食(唐僧肉),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23.4mg/g,标准规定为≤5mg/g;菌落总数检出值为CFU/g、CFU/g、CFU/g、CFU/g、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二)标称农安县黎师傅食品厂生产的面制食品(唐僧肉),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24.9mg/g,标准规定为≤3mg/g;菌落总数检出值为CFU/g,标准规定为≤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三)延吉市西市场成哲面条摊床销售的标称乾安县潘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拌面(酸甜微辣口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四)延吉市西市场成哲面条摊床销售的标称乾安县潘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面(荞麦口味),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五)延吉市西市场朱志英水产品摊床销售的标称和龙市泉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冷面,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六)长岭县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美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味鸡爪,菌落总数检出值为CFU/g、CFU/g、CFU/g、CFU/g、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CFU/g。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七)标称吉林省乾多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银花雕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0.1%vol,标准规定为41.0-43.0%vol。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八)吉林市船营区嘉之福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长春市世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小米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4.1%vol,标准规定为39.0-41.0%vol。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九)吉林市船营区欣妍平价直销便利店黄旗一店销售的标称吉林省九台市龙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珍品?沙棘(配制酒),酒精度检出值为0.5%vol,标准规定为4.0-6.0%vol。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十)吉林市昌邑区兴客隆超市欣昌店销售的标称吉林市相府家酿酒厂生产的小米酒(配制酒),酒精度检出值为29.8%vol,标准规定为34.0-36.0%vol。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告知生产企业所在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延边、长春、吉林、松原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延边、吉林、松原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8月13日

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局现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年第29期)进行公示。

近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蔬菜制品、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饮料等6类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5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调味品91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饮料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粮食加工品77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8批次,餐饮食品33批次,蔬菜制品58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抚松县抚松市场福星超市销售的标称白城市铭人居味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烹调汁(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0.g/mL,标准规定为≥0.40g/mL。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鑫源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延边豆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规格型号:1L/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三)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鑫源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延边豆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规格型号:g/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四)柳河县柳河镇火峰泉矿泉水经销处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应天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火峰泉天然矿泉水(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非样品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界限指标-偏硅酸检出值未检出(定量限:1mg/L),标准规定为≥35.00mg/L。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五)吉林市丰满区棒槌泉矿泉水销售中心销售的标称吉林省舒兰市棒槌泉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天然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4CFU/mL、2CFU/mL、0CFU/mL、4CFU/mL、0CFU/mL,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0CFU/mL。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延边、吉林、通化、白城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吉林、白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8月13日

来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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