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实施补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全面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我市黄标车淘汰更新进度,根据《吉林省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吉环发1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实施补贴,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补贴奖励范围与条件

无强制报废期的黄标车;强制报废期在年1月1日以后,且在年11月30日前申请报废的黄标车(不包括转出车辆和按期报废车辆),且已经取得拆解、回收证明,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享受补贴政策:

1、强制报废日期在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2、财政供养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单位和机构)的黄标车;

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以及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或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和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

4、因自然火灾、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5、车辆不完整,五大总成不全等。

二、补贴、奖励标准

补贴标准:由市政府统一制定,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解决。

三、补贴时间

从通告公布之日起至年11月3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申请。

补贴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白城市人民政府

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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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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