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发布新版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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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亳州市修订出台了《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年版)》,将应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以清单化、目录化方式公开发布,接受全社会监督,促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全力压缩“场外交易”空间。

扩大交易范围。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将原目录5大类12小项增至7大类19小项,首次新增环境权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药品带量采购等项目类别。

调整限额标准。根据相关规定修订情况,新版目录调整了部分项目类别的进场限额标准,与国家和省最新标准保持一致,确保了公共资源依法合规进场交易。

细化项目类别。根据目录中项目类别的具体情况,将所有类别项目进行了细分,形成了31个子项,并新增具体内容说明,更加明确了应进场交易项目的适用范围。

明确处理措施。针对列入目录“应进未进”或规避交易等行为,新版目录中明确了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等处理措施,确保实现目录内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全覆盖。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年版)

项目类别

内容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

2.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按《安徽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皖财购〔〕64号)执行。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集中代理采购。

除车辆、网上商城采购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30万元的27种货物类项目。

除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外,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的11种服务类项目。

单项采购预算满万元的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修缮工程采购。

车辆采购项目不限金额标准一律进行集中采购。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除网上商城采购外,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万元的,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政府采购工程单项预算金额达到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单项预算金额达到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单项预算金额达到万元的,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产权交易?

(一)技术产权转让

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和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所涉及的技术产权(不含知识产权)转让

(二)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不含PPP项目)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全部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全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公共载体经营性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

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涉及的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出让

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

(三)环境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

用能权交易

(四)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含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按照《亳州市农村产权纳入平台交易的实施方案》(亳政办秘〔〕86号)等文件执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流转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

涉农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

其他依法允许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五)林权交易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六)自然资源租赁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的自然资源(含土地、水库、河塘、林场等)租赁

(七)房屋租赁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营的专业市场、商场、大型交通枢纽中心、物流园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除外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在10万元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在30万元以上

(八)设备租赁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的设备租赁,专业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经营业务除外

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在10万元以上

(九)资产转让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转让

单项资产原值或评估值或合同转让底价在10万元以上,批量资产原值或评估值或合同转让底价在50万元以上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转让

企业账面值或评估值或合同转让底价在万元以上

(十)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单项合同底价在10万元以上

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

全部

(二)矿业权出让

市、县(区)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出让

全部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全部

六、医用耗材、医用设备和药品带量采购

(一)医用耗材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非省级集中组织的医用耗材项目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二)医用设备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非省级集中组织的医用设备项目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三)药品带量采购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说明:1.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如国家和省调整限额标准或招标数额标准,本标准同时调整。3.本目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来源: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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