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白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银保监罚决字〔〕7号)来源:吉林
白银保监罚决字〔〕7号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云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涉嫌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年7月3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与第三方汽车服务公司签订《服务项目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由该公司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指定客户提供语言、导航、车务等增值服务,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结算。
实际操作流程为客户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投保后, 年7月-8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共有名客户领取卡券,服务费合计金额35.6万元(不含税)。该公司分别于年1月25日、1月26日、2月18日向第三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费用合计,元(含税价)。
上述事实,有服务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白城服务客户清单、阳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单、关于阳光财险白城中支年7-8月发放增值礼券的说明、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条,我分局决定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