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生活,监察维护你我”,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两期信息让广大市民了解劳动保障监察相关常识,本期将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相关制度守则进行解读,欢迎广大市民监督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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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劳动工作业务。
二、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准确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办事,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执法行为和查处案件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到无积压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及个人的宴请和礼物,严禁索贿,工作时间不饮酒。
五、尽职尽责地做好案件的登记、调查、整理、处理、归档和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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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工作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及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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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员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坚守岗位,遵守工作制度,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学习、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认真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准确运用劳动保障法律,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正确使用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不允许越权和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违纪者,进行严肃处理。树立良好的劳动保障监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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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员外出执法办案制度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外出执法,应主动向用人单位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讲文明、讲礼貌,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并积极帮助被检查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外出执法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劳动监察员共同行使,进入被检查单位,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方法,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不准泄露举报者的情况,不准向他人随意泄露案情所涉及的人和事,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被检查单位生产场所,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时,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劳动保障监察员应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在监察执法时应自觉做到“十不准”,不准在非公务场所使用劳动保障监察证及执法标志;不准借用被监察单位的车辆和通讯设备;不准向被监察单位和投诉人索取利益或接受其提供的各种无偿服务;不准利用职权从事有偿中介、有偿劳动;不准到被监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准向被监察单位推销产品、征订报刊;不准接受被监察单位的礼金、礼物或有价证券;不准在被监察单位就餐或接受其宴请;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及执行公务前饮酒;不准泄露公务中获取的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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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