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村民自费13万元,在家门口河上修建一座浮桥,节省70公里弯路,
但却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拆除,
村民等人因收取过路费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
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的黄德义,本职是一位老师,自称家族代代从事摆渡工作,
为了方便村民出行,他自费13万元,用13条铁皮船在洮儿河上修建了一座浮桥,收取5~10元过路费。
律师认为,老黄修桥收费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另外老黄收费的并不是公路,也不触犯公路法。
村民表示,浮桥给他们带来了方便,没有桥要多绕70公里。
在元过桥费中,其中最大的一笔交易来自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
李某某,家里开超市,天天要通过浮桥去城里进货。走浮桥的时候,进货走一趟大概45公里。这2万元,经法院给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退给了黄德义。
现在,浮桥没了,这段路程变成了80公里。
另外一些人,需要浮桥过河,是因为他们要开农机去河对岸种地。有些人家的土地,在洮儿河东岸有一块,在洮儿河西岸又有一块。开农机过河,是耕种的必经之路。
现在,浮桥没了,去河对面种地要走70公里。
老黄说,水利局来处罚时,他表示可以把桥无偿交给水利局,让老百姓能过河就行。
但是水利局不同意,就是要拆。
这样一座老百姓需要的桥,怎么变成了“寻衅滋事”?
洮南市法院认为,
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且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水利局拆除“非法建桥”,无非是他们职责所在。
但是,为什么水利局拿着人民的税收,却不修建一座人民需要的桥呢?